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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同居期间又与人相亲恋爱 引发经济纠纷被刺死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7   点击数:75

  【案情简介】

  2003年,45岁的李凤与丈夫离婚后,于2008年认识了彭华,两人一见如故,不久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并生育一女。婚后几年的生活是美满,但是李凤却已经厌烦,2011年8月,李凤经人介绍,与37岁的杨勇相亲,随后立马确定了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杨勇与李凤一起经营轿车生意,但并不景气,没赚钱反因出了车祸损失严重。2011年10月的一天,杨勇在理发店门口找到李凤,索要两人在交往中所用的钱,却遭到李凤拒绝。正巧遇到从福建回家过国庆节的彭华,当时其正在理发店看电视,看到杨勇与李凤发生争吵后,便从厨房拿来菜刀吓唬杨勇,随后被李凤劝止并让其回理发店继续看电视,她自己处理这事。“不拿钱,还想砍我,没门儿。”杨勇见状顿生杀念,便左手抓住李凤的衣服,右手持水果刀捅刺其胸部数刀,致李凤倒地死亡。“我杀人了,我也活不了了。”杨勇又用刀对准自己的腹部,欲自杀,后被路人阻拦。看见倒在血泊中的李凤,他立即拨打了110请求警方施救并自首。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勇因与李凤在恋爱交往中产生经济纠纷而引发矛盾,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勇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但案发后杨勇有及时报案请求对死者施救的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最后判决杨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死者家属各种经济损失7余万元。

  【以案说法】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同居期间又与他人恋爱,一方以侵犯自己的配偶权向法院起诉,法院是不受理的,同居期间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以分割财产为理由,法院应当受理,这是保护居民的财产权。在同居期间建议先小人后君子,双方之间的债务保管好,在分手后通过证据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血案,自己也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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