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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子女探望权中的特殊注意事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32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抚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因而,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双方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探望其子女,但此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却不允许对方探望子女,那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该怎么办?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是须注意的是,这里强制执行的对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协助责任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

  除此以外,在行使探望权时还应注意下列事项: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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