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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探望权受阻后可提出什么主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27

  

    就离婚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我法律中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看望期子女,但另一方却不允许探望。那么此时该怎么办?

  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很多人想到的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它途径?对此,通常的做法如下:

  1.如果父母双方矛盾激烈,难以相互配合,可以考虑探望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

  在我国,妇联和青少年权利保护部门则可以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由幼儿园、学校和妇联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协助执行,不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创伤。

  2.探望权受阻,可成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行使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理应成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定理由,当然在探望权制度上还有一些限制性措施,如规定不得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利父母子女关系的教育,不宜将夫妻间“仇恨”传染给未成年子女等。

  3.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人身权利,如果抚养人故意设置探视障碍,使得探望权人见不到子女,遭受精神痛苦,探望权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精神损害赔偿既可以补偿探望权人不能行使探望受到的伤害,又可以约束抚养人履行协助义务。但此赔偿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且实践中通常比较会严格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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