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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孩子后还有探望权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3   点击数:37

  【案情简介】

  杨先生与妻子离婚后,前妻何女士就没让他看到过儿子,严重侵犯了他的探望权。而被告前妻何女士本来说好谷先生每两个星期可以带走儿子探望一天,但他在第一次带走儿子后竟然将儿子藏匿了起来,直到三个月后在警方的协助下才找到儿子。所以,谷先生提出的方案根本没有执行的基础。只能同意他每半年探望儿子一次,而且地点必须放在法院、派出所或者居委会。

  【法院判决】

  杨先生有藏匿孩子的行为,其探望孩子的权利本应依法中止,但法庭考虑到谷先生对自己的错误已有所认识,孩子也需要父亲的关爱,遂判决谷先生每月探望儿子一次,时间为两小时,地点在被告居住小区的居委会。

  【律师观点】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婚姻法规定,一、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三、当探望权的行使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法院可以依法中止;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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