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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常见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9   点击数:41

  

       基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这一理念。我国法律中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那么现实生活中协议离婚的表现形式又有哪些?

  1.以认可离婚的机关或适用程序为标准,协议离婚分为行政协议离婚和诉讼协议离婚。

  ①行政协议离婚是经过行政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其中的行政机关包括户籍机关(如日本、蒙古的情况)、民事机关(如墨西哥的情况)、其他行政机关(如丹麦、挪威的情况)。

  ②诉讼协议离婚是由法院通过审判程序办理的协议离婚。它又分作两种情况:其一,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审批(如法国的情况);其二,当事人的离婚协议须经法院裁决(如奥地利的情况)。

  2.以达成合意的方式为标推,协议离婚又可以分为三类:

  ①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离婚。即当事人先对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然后提出申请。

  ②一方提出离婚问题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诺的离婚。

  ③调解离婚。这种类型有两种:其一,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经调解双方就全部离婚问题达成合意。其二,双方当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经调解双方又对其后果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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