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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协议离婚”过程中的陷阱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4   点击数:76

  

    在我国以婚姻自由为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双方当事人离婚通常在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当事人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进行离婚,那么双方必须就子女,财产等事项达成一份离婚协议。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需注意的是有些当事人借协议离婚的名义达到其不正当的目的,因而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协议离婚时需要谨慎下列问题:

  1.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行取证之实

  有时候,对方当事人可能会假意协议,通过签订书面材料或者录音的方式收集对其有利而尚未被掌握的证据,尤其是财产方面的证据。所以,在谈判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更不要轻易签署书面材料。

  2.防止对方借协议之名而拖延时间

  某些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会借协议谈判之名,拖延时间,最终并无真正协议离婚的意思。多数情况下,他们因为暂时缺乏证据或等待特定期限来临甚至隐藏、转移财产。

  3.为解除婚姻关系而虚假承诺

  对方当事人为了尽快解除婚姻关系,而做出让当事人看起来非常合适的“让步”,甚至承诺补偿巨额财物;一旦解除婚姻关系,其根本无法兑现承诺。

  4.用莫须有的过错行为吓唬对方

  一方有了婚外性行为之后,对方可能以此要挟,主张其有过错,应当“净身出户”。只要您没有同居或重婚,对此可以不予理睬。

  5.通过协议掩盖转移财产之实

  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或隐藏之后,企图通过协议将该违法行为合法化:约定不再有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等。此时,在协议中应当加上一句: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财产行为,则放弃应得份额。

  6.混淆离婚协议生效时间

  离婚协议并非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一般而言,离婚协议以离婚为前提,没有离婚,该协议当然无效。但是,这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证明。

  7.离婚协议书形式要件残缺

  离婚协议一般包括:标题、抬头、正文、签字页、日期等。其中,抬头中的双方当事人信息、正文和签字是必备要件,不能缺失。

  8.离婚协议书实质要件缺失

  实质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解除婚姻关系的约定、子女抚养问题约定、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生效时间、签字及日期。这些内容一般为婚姻登记机关所明确要求。

  9.涉及人身的约定可能无效

  一般情况下,涉及人身但不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该约定有效;反之协议无效,比如,约定一方再婚则赔偿对方100万元,这样的约定无效。

  10.涉外协议离婚必须双方到场

  涉外协议离婚,一般需要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场。如果离婚协议用于国外离婚,注意要求起草协议的律师将协议翻译成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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