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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反悔情形的处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31   点击数:45

  实践当中,离婚双方在婚姻登记处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后,有可能出现双方都反悔或一方反悔的情况,此时的婚姻效力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第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登记离婚后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批复》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一般可作如下几种判断:

  (1)一方不同意离婚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双方要恢复婚姻关系的,须重新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2)一方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反悔的,可以在一年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查清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3)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要求变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理未发现订子女抚养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不具有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4)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根据当地生活标准,结合当事人的给付能力,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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