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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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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遗产范围中的五大特殊例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2 点击数:27
1.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补助费
这些“费”是专给死者所扶养的家属的,根本不是遗产,其所的权不属死者而归其受扶养的家属。
2.不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让度的人身性的财产权。
比如被继承人的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残废辅助金的权利与一定的职位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免费住房、用车等)都是不能继承的。
还有受益人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这是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实质上等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只是未实际交付而已,故不属于遗 产,如被继承人生前专为独生子女在银行的储畜存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都不能做为遗产。
3.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 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比如,城乡的宅基地已由宪法规定,一律公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租住 公房者,也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些财产和使用权,都不能包括在遗产之内,也不能继承,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确实仍需继续使用该房和宅基 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允许,但这已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成立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了,所以,如果事实上继承人并不需用该房屋时,国家、集体也完全 有权不允许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 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 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 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
4.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5.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在此情形下,一定要把遗产和共有财产分开。所以,正确的继承遗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先将丈夫财产和个人所有部分,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 析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遗产,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