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产范围 > 正文

遗产范围中的五大特殊例外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2   点击数:27

  

       1.不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的抚恤金,补助费

  这些“费”是专给死者所扶养的家属的,根本不是遗产,其所的权不属死者而归其受扶养的家属。

  2.不包括被继承人的某些不可让度的人身性的财产权。

  比如被继承人的受扶养、抚养、赡养的权利,领取养老金,残废辅助金的权利与一定的职位相联系的经济待遇,(如免费住房、用车等)都是不能继承的。

  还有受益人的保险金,不能作为遗产处理,这是被继承人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实质上等于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处分的财产,只是未实际交付而已,故不属于遗 产,如被继承人生前专为独生子女在银行的储畜存款;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指定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应支付的保险金,都不能做为遗产。

  3.不包括被继承人的财产使用权。

  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私有财产”只能是指私人所有权的财产,而不能包括被继 承人只有使用权的财产。这种财产和使用权一般是不能包括在遗产范围之内的,比如,城乡的宅基地已由宪法规定,一律公有,公民只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租住 公房者,也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这些财产和使用权,都不能包括在遗产之内,也不能继承,至于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如确实仍需继续使用该房和宅基 地,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允许,但这已不是继承的问题,而是成立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问题了,所以,如果事实上继承人并不需用该房屋时,国家、集体也完全 有权不允许继承人继续占有使用。关于承包问题,如果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其承包权?承包权仍然是一种使用权,一般的也不能继承,至于继承人能 否继续承包,则应视不同情况予以合理解决,比如承包者是农户,那么个别家庭成员的死亡就不应影响合同的继续有效,如承包人是公民个人,那就要看他的继承人 是否有继续承包的条件。如果继承人也是该集体的成员,也有相当的技能,有条件继续承包好,那就可以重新订立承包合同,但这也不能叫做继承,因为这里根本不 存在“公民的私有财产”,哪里会有继承法保护的继承权呢。

  4.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前已赠与他人的财产。

  5.不包括被继承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中应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

  在此情形下,一定要把遗产和共有财产分开。所以,正确的继承遗产应该是:先析产,后继承,即先将丈夫财产和个人所有部分,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 析出来,这才是真正的遗产,然后再由他的继承人依法进行继承。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