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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个人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6   点击数:31

  

    个人数字遗产是指被继承人存储在网上、计算机中或云存储中的任何可能有经济价值、感情价值、个人价值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个人数字遗产范围及广,囊括了从域名到在线账号,从电子邮件到个人网页,从应用软件到个人生活数据,还包括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得分、道具等被继承人生前在线生活中有价值的数据。主要包括有:一是可以转化成金钱的物品,如QQ币、QQ秀、游戏装备等,通常称之为虚拟财产;二是个人的相册、博客、视频、电子邮件、文艺作品等,它们们一般情况下不容易转化为金钱,只是自然人人格化的产物。

  个人数字遗产有何特点?

  1.“数字遗产”占有的双重性。

  (网站和网络游戏由企业开发建设和运营,通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运营商向用户提供电子邮箱、网络游戏等各项服务,并以服务协议决定用户的权利和义务。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陆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的数字物品。运营商和用户相互依存,共同创造了这些“数字遗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数字遗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 )

  2.“数字遗产”类别不同,用户享有的权限也不同。

  (对于用户“数字遗产”中的虚拟财产部分,运营商往往要和用户签词一个服务协议,规定网络产品或内容归服务的提供者一所有,用户只享有使用权,而日大多时一候不能转让、出售其权益,虽然实际上私下交易、转让虚拟财产的用户大有人在。但对个人相册、电子文件、文艺作品等具有用户人身属性的数字物品,用户应当享有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因为这些数字物品只不过是从现实中移到了网络中,由运营商代为储存和保管而已,不能因此而剥夺了用户的所有权。 )

  3.互联网是“数字遗产”存在的基础。

  (“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如果只有电脑而没有网络,被继承人储存在自己电脑空间的所有信息连同电脑,自然而然地被其继承人继承。而在互联网环境下,这些“数字遗产”由所有者一或使用者一和运营商共同控制,所有者一或使用者一的继承人需要运营商的配合才能完成对“数字遗产”的继承,在继承的过程中就会发生许多问题。 )

  对于个人数字遗产的继承,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出现一起数字遗产纠纷案件,这说明“数字遗产”的继承在国内目前仍是障碍重重的。要解决数字遗产继承的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网络服务协议事实上排除了对数字遗产继承的权利。

  目前在国内网络运营商提供的数字产品服务协议,不管是免费还是付费的网络服务账号,使用者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服务期满之后,很可能会被提供服务的公司收回其网络服务账号;而 电子邮箱则只要3至6个月没登陆就会被冻结然后被注销。腾讯还规定:腾讯QQ账号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禁止赠与、借用、租用、转让 或售卖。如果腾讯发现使用者并非账号初始注册人,腾讯有权在未经通知的情况下回收该账号而无需向该账号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由此带来的包括并不限于用户通 讯中断、用户资料和游戏道具等清空等损失由用户自行承担。腾讯禁止用户私下有偿或无偿转让账号,以免因账号问题产生纠纷,用户应当自行承担因违反此要求而 遭致的任何损失,同时腾讯保留追究上述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类似的规定在《魔兽世界中文版使用条款》中同样存在。有学者分析和总结网络服务协议对 继承权利排除的原因有三个:即首先是出于对用户或他人隐私保护的考虑;其次是避免网络运营商需抽调专门人员进行继承人身份审查、对数字遗产进行分割等工作,降低经营成本;第三是清理大量的冗余数据,提高网站运行速度。

  2.与隐私权存在冲突。

  尽管很多人希望通过数字遗产的继承获得一份珍贵的记忆宝藏,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却一直是数字遗产继承难以绕开的难题。而数字遗产中可能含有大量的隐私信息,其拥有者未必都希望这些信息为其继承人所见。在未得到数字财产拥有者明确表态的情况下,就向其继承者提供相关的信息, 肯定会遭到强烈反对。

  3.数字遗产的继承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现行《继承法》制定并施行于1985年,当时不可能有数字遗产的概念。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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