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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相关问题解析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15   点击数:23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

  那么录音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才是有效的?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录音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录音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5、录音制作完毕,应当密封保存,并在封面上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然后,由遗嘱人或交见证人保管;

  6、继承开始,由见证人及继承人到场并检验封皮的完好情况。

  只有在符合以上的情况下录音遗嘱才生效。

  二、现实生活中的录音遗嘱易于被伪造、模仿、剪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1.《继承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在场见证见证的内容、见证的程序没有规定,《继承法意见》亦没有规定。因此,录音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2.录音设备及磁带质量的好坏、遗嘱人的发音、磁带放置时间的长短,均会影响录音磁带的音质,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的内容难以听清或难以辨别,而引起争讼,影响遗嘱的执行。

  因而在制作录音遗嘱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避免因要件缺失导致遗嘱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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