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继承 > 遗嘱继承 > 正文

遗嘱没日期 儿子不能单独继承房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23   点击数:12

  【案情回顾】

  老杨与小李是再婚,老李与前期生育一子,并购买了一套房子。2013年老杨去世,留有《遗嘱》,表示“去世后房子留给儿子小杨,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都是他照顾,日常办事都他去办。杨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

  【争议焦点】

  小杨要求依据父亲《遗嘱》继承房屋。而老杨的现任妻子小李虽然认可遗嘱是老杨亲笔书写,但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内容前后不一,语言有歧义,“给”没有说明是给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此该遗嘱属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判决】

  老刘书写的《遗嘱》中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

  【律师提醒】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继承法》第十七条,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