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经典案例 > 子女抚养案例 > 正文

离婚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4-09-05   点击数:35

  【案情】

  甲男和乙女结婚后,感情一直不好。2004年7月,甲男离家出走,于2007年年初刚回来。自甲男走后,女儿(10岁)一直由乙女抚养。所以,乙女要求与甲男离婚,并由她继续抚养女儿,甲男每月给付抚养费。甲男同意与乙女离婚,但认为乙女收入少,不能保证孩子上大学,自己有钱,可以给孩子良好教育,所以,要求由自己抚养孩子。法院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双方仍坚持己见。

  那么孩子究竟应该由哪方直接抚养呢?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本案中,甲男与乙女的孩子早已过了哺乳期,他们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的争执,应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004年,甲男离家出走,一直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分居期间,甲男音讯全无。他弃妻儿于不顾,离家出走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此外,甲男离家出走后,孩子一直由母亲抚养,他没有尽到作父亲的责任,所以,他不适宜作为孩子的抚养人。乙女在孩子出生后一直尽着抚养义务,并要求继续抚养,且不会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由乙女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