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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 否则没有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29   点击数:98

  【基本情况】

  2003年,董小姐和乔先生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且丈夫发现妻子有暧昧对象,两人于2008年协议离婚。2011年2月,董小姐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想到要与乔先生复婚。对于复婚一事,乔先生很犹豫。为了打消他的顾虑,董小姐提出双方可以签婚前协议来约束自己,防止婚姻再次破裂。

  2011年7月,两人签订了协议。协议约定,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女方所欠债务由本人负责偿还;女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所用物品都归男方。然而,再婚后,双方生活得并不顺心,因此董小姐先后两次起诉离婚。董小姐提出,婚前签订的协议的约定剥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判决两人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而乔先生则认为,婚前协议对夫妻离婚后财产的分割已经做了明确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财产的分割理应根据婚前协议执行。

  时下,很多夫妻特别是明星都会签订各种各样的婚前协议,究竟哪些婚前协议能够得到法律认同?哪些婚前协议无效?

  【律师解读】

  董小姐财产可认定为共有

  沈辉律师表示,依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协议中关于“董小姐自愿将个人财产作为婚后双方共有财产”的约定应有效,应将董小姐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在案件中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因此,本案中,夫妻双方离婚时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董小姐的个人财产。

  协议不能损害任何一方权益

  沈辉律师表示,即便婚前协议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签署,且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能就此认定该婚前协议有效。

  婚前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考查该协议是否剥夺了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律师认为,董小姐所称“如再离婚,其双方名下所有财产均归男方所有”。这部分协议内容是通过损害原告董小姐合法财产权益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定性,这样的协议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因此,对于本案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仍应当根据财产的性质及属性,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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