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房产分割 > 正文

花甲老人与娇妻房产之争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3   点击数:41

  世界之大无奇不有,最近就有一例花甲老人状告少妻的返还房产的案子。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1994年赵某在朋友聚会上与比自己小二十多岁的章某相识,赵某当即被风情万种的章某所倾倒,虽然赵某知道章某是有夫之妇,但认识后依旧与其来往,至2002年二人发展成情人关系。

  2003年2月章某离婚,同年4月与已经六十多岁的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恩爱无比赵某将原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潢,并添置了一些生活用品,作为爱巢在此定居。赵某怀抱娇妻以为自己下半生有了依靠,满心欢喜。因此结婚不到半年就与章某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原属赵某的婚前产权房屋(价值40余万元)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归妻子章某个人所有,今后该房产由章某个人全权处分,为了表示自己有诚意,他还带着章某到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可是好景不长,双方由于年龄及思想、性格差异过大,生活方式也大相径庭,婚后没过多久,两人之间就发生了冲突。2004年春节后,章某就搬回自己家居住,每个月仅到赵某那里住上一两天,顺便从他的退休金中要走部分生活费, 2006年下半年后章某就不再到赵某那里领取生活费了。

  赵某为结婚几乎花掉了所有的积蓄,房产也给了章某,到头来落得人财两空,因此他痛苦万分,甚至开始怀疑章某和他结婚怀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因此他决定委托我们代其向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章某的婚姻关系,并且要求分割包括那套房产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接受委托后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通过协议将自己的房屋约定归章某个人所有。这个约定属于一种赠与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如此,这份合同还进行了公证。但是,赵某将房产赠与新婚妻子章某,是想得到章某的终身照料,也就是说,赵某的赠与行为是附加夫妻关系长期维持这个条件的。现在如果这个附加条件失去,赵某也将失去住房。因此就不能不考虑他离婚后的居住问题,但我国《婚姻法》同时也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一方生活有困难的,另一方应该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因此我们在提起离婚之诉的同时要求章某支付20万元的经济帮助。

  章某却不同意离婚,坚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同时她还提出按照“夫妻财产协议书”,那套房屋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即使离婚也不能分割,她与赵某结婚没有别的企图,如有企图,“夫妻财产协议书”签订之后,她早就该提出离婚了。

  法院经过审理最后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房屋产权归章某所有,但章某应给予赵胜20万元经济帮助款。这样的判决毫无疑问是合法的,也是合乎情理的,二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子虽然结束了,但此事提醒我们广大市民:今后在作出任何决定前一定要深思熟虑,特别是象赠与房屋等大件物品一定要附条件加以明示,以免在发生纠纷时丧失自己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