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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女婿、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权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64

  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但在而周四或者女儿去世以后,儿子与儿媳、女儿与女婿之间的婚姻关系消灭,这使得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的姻亲关系不再存在,因此儿媳、女婿对于公婆、岳父母的财产没有继承权。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入戏、女婿不仅在丧偶之前与其配偶共同赡养公婆、岳父母,而且在丧偶以后甚至再婚以后继续赡养。为了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养老的优良传统,发挥家庭的养老只能,同事基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我国在民事立法上作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创新性规定,即《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力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如何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抚养义务。”一般认为在经济上对被继承人的赡养是长期的、经常的,就应当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此外,上述意见第29条还规定,丧偶儿媳、女婿,无论是否再婚,均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为继承。但是如果丧偶儿媳或女婿仅仅对被继承人尽了一般性的赡养义务,与其他继承人尽了同样的义务,或者由于再婚等原因终止了对被继承人的赡养,则他们就不能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老人的遗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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