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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法定继承人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32

  【基本案情】

  覃某之父覃某某(1932年8月出生)于1982年与宋某某(1938年1月出出生)结婚,覃某某系丧偶再婚,宋某某系初婚,两人婚后无子女。覃某某与宋某某结婚时,覃某已成家另过。因宋某某无收入,覃某谋退休收入较低,不足以维持两人基本生活,自1992年起,覃某不定期给予父亲和继母生活费,并在日常生活上给予一定的照顾。覃某谋于2006年4月死亡。宋某某于2002年遗嘱继承获得两居室房屋一套,经评估,价值235000元。宋某某只有一妹妹宋某莲,且生前未留遗嘱。现宋某莲起诉覃某,以覃某不是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由,要求个人继承宋某某的两居室房屋一套。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莲是宋某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覃某与宋某某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是宋某某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覃某与宋某某未形成抚养关系,不是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但卿某长期对宋某某履行赡养义务,特备是覃某谋死亡湖,宋某莲是宋某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但对宋某某未尽扶助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少分。最后,法院判决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卿某所有,覃某给付宋某莲房屋折价款8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判断覃某与宋某某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如形成抚养关系,覃某就是宋某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宋某某的遗产全部由覃某继承,宋某莲无权继承。如果没有形成抚养关系,覃某对宋某某百年没有法定继承权,而宋某莲则成为宋某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本案法院首先认定覃某与宋某某没有形成抚养关系,同时认定覃某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人,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在遗产的分割中,覃某分得的遗产多于宋某莲,较好地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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