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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4年后 女子携子向前男友索要抚养费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1

  婚姻关系以外的两性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有违社会的道德准则。但随之而来的非婚生子女本身是无辜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费问题是怎么规定的,非婚生子女如何索要抚养费,这都是很现实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所以,非婚生子女的生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义务。不能因女方或是男方嫁做他人妇或是娶妻,而免除男方或是女方抚养自己亲子的义务。同时,非婚生子女有赡养和扶助生父母的义务,与生父母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上述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完全有权利要求孩子的生父或生母给付抚养费,如果对方拒不履行义务,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欧某与女友林某分手4年后,林某将欧某告上法庭,向他索要抚养费。近日,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欧某每月向林某支付抚养费1500元。

  接到法院起诉状时,欧某才知道自己竟然还有个儿子。林某称,其与欧某经朋友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林某怀孕后不久,欧某与林某分手。小孩出生后一直由林某抚养,但随着小孩逐渐长大,抚养费日渐增加,林某难以独立承担,于是请求法院判令欧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1500元,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

  法庭上,欧某抗辩称,从小孩生育至今,林某从未告知过,严重影响自己的知情权。欧某不同意共同抚养,要求独自抚养。既然林某不同意欧某拥有共同抚养权,自己也不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法院经调查确认,小孩确系欧某和林某的非婚生子女。法院认为,欧某作为小孩生父,依法应负担小孩的抚养费。每月支付其抚养费1500元,符合林某目前开销情况,亦属欧某收入可承受范围,法院对林某该主张予以支持。该法官表示,本案林某提交的由深圳市人民医院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有效证明了欧某与小孩存在亲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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