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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不知夫妻财产约定,离婚时债务共同负担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05   点击数:155

  李先生与张女士相识两年后准备结婚,二人各自均有一定的积蓄,故约定婚前各自财产归个人所有。婚后李先生因为做生意向朋友借了6万元钱,债务到期后李先生无力偿还,朋友不断向其追要,而张女士因不满李先生长期在外应酬,不顾及家庭而提出离婚。李先生虽同意离婚,但认为6万元的债务应由双方共同负担,张女士以婚前财产有约定为由拒绝负担,故诉至法院。

  这是一则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案例。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约束第三人。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案中,由于李先生与张女士的婚前财产约定并没有进行公证,也就是没有公示的效力,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先生的朋友在借钱给李先生时知道李、张二人之间财产约定的内容,所以在李先生个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张女士有义务对不足部分进行清偿,否则债权人有权对其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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