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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调整的纠纷范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31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纠纷,概括而言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财产所有权人和侵权人昌盛的财产侵权案件,一直以来在法院受理案件中都占有非常大的比例。其中就有大量的夫妻一方因其个人财产所有权受侵害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这种纠纷相对而言法律关系简单明确,财产所有权人享有保护其财产不受侵害的物权请求权,夫妻一方作为所有权人有同样的权利。但是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在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侵权案件中,实际上一般情况下也是由父亲一方起诉的,此时法官往往对财产的权属状况不做也无暇做深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视为夫妻一方对方一方代理行为的默认。而不能因此就认定该涉案财产就是夫妻个人财产。

  (二)夫妻双方之间因其夫妻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

  夫妻双方之间因其个人财产或个人债务意见不一致而发生的纠纷,双方极少诉诸司法程序解决,因为夫妻之间毕竟要在以前共同生活,需要承担一定成都上的容忍义务,夫妻个人财产也不能完全排除另一方对一些与日常生活有关的财产在一定范围内也应由适当的使用权。可见,这类案件属于家庭内部矛盾,法院应多以调解为主。

  (三)夫妻双方因职务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的经济纠纷。

  夫妻双方可能因个人债务或共同债务由谁偿还以及如何偿还问题与第三人发生纠纷。处理这类案件的案件在于首先确定债务是个人债务抑或共同扎乌,这是解决职务偿还问题的前提,决定了债务偿还的方式。而判定债务性质后,如何偿还,是否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问题,是这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四)因离婚而产生的对夫妻个人财产认识不同产生的纠纷。

  此类案件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涉及的九分钟数量最多的,也是使用《婚姻法》第18条最频繁的,同样也是案情罪复杂、争议最多的案件。离婚案件要解决的问题,除了身份关系的解除外,还有夫妻财产的分割。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外,先要把个人财产排除在被分割财产之外,而父亲双方会在到底哪项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问题上发生争议。夫妻常年生活在一起,无论个人还是共有的财产经过夫妻双方长时间的共同使用,财产形态也经过多次妆花,因此很难分辨出哪些应当属于个人财产,这就增加了处理这类争议的难度。另外,随着新的社会财富的形态不断出现,比如婚前用按揭方式购置的上平方、汽车应怎样处理,婚前创造的只是财产但婚后才取得的财产权,婚前购买的股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增值的财产等。处理离婚案件时,正确界定和确认共同债务抑或个人债务也是一个直观重要的问题。如何进行界定和确定,是考虑债权人的债权不致受损和遵从债权人出借时的出借意愿,还是结合该笔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来判定,存在很大的疑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越来越多地接触到了这类问题,法院在处理这类疑难暗金的过程中大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金狼保证处理结果即合乎法律原则,也要不违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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