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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赔偿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1-06   点击数:137

  【基本案情】

  当事人王某的父亲与另一当事人孙某的母亲是一对再婚夫妻。2001年5月5日,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的母亲同时车祸死亡。王某的父亲在车祸前,刚刚从单位领到下岗买断工龄补偿金7万元,以及因之前的另一次意外而从侵犯人处获得的3万4千元医疗费赔偿金。对比,当事人双方就财产分割发生争执。由于孙某每月有王某的父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只能继承自己目前的遗产。所以,他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该部分财产属于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的母亲父亲共有财产,应予分割。王某辩称,该两种款项都应属个人财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孙某对医疗费的分割请求,但对工龄补偿金予以平均分割。

  【律师点评】

  对于3万4千元医疗费赔偿金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因身体伤害产生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这一部分属于王某的父亲的个人财产,而孙某要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并寄出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而对于下岗买断工龄补偿金7万元的处理,人民法院厚礼后,不知道应该按照新婚姻法第17条,还是应该按照新婚姻法第18条处理本案。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财产属于王某的父亲个人财产,不能分割继承。理由是该款项类似于新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其他应当归乙方所有的财产”。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这份财产应属于王某的父亲与孙某的母亲的夫妻共有财产,应当分割后由各自的继承人继承。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18条规定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有特别限定条件的,并非所有的生活补助费都应当属于个人所有,比如明显带有工资性质的补偿则应当归夫妻共有。随着劳动力市场制度的不断完善,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已有越来越多的单位向劳动者一次性支付诸如“买断工龄款”、“失业补助费”、“再就业费”、“辞职补偿金”等名目的高额补偿金。此类补偿金也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所得。此类经济补助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用于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的谋生或减少生存风险。但是和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相比,这宗人身依附性相对较弱,而且事业一方的生存问题是整个家庭面对的问题,所以“买断工龄款”、“失业补助费”、“再就业费”、“辞职补偿金”等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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