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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证据收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61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范某(女)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恶人感情很好。2003男李某当上了公司的董事阿航。因工作关系,李某经常与有业务往来的未婚青年王某(女)接洽,并逐渐为王某的美貌请到,而王某亦看重了李某的干练和财富地位,几个月之后,二人开始同居。在反耨面前,李某则经常借口工作需要而夜不归宿。半年多以后,范某觉得丈夫的行迹有些可疑,遂派人跟踪李某的去向。发现真相后范某便亲自拿着摄像机跟踪丈夫,并将李某与王某双双出入酒店和在公共场所的接吻的细节一一拍摄记录。2004年的一天,范某在得知丈夫又与王某于某酒店夜宿后拿着社星际带着自己的两个弟弟强行介入李某和王某所开房间,将李某和玩够裸露在一起的情况拍摄固定。随后范某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并以李某与他人非法同居为由,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在诉讼中,范某提供了如下证据:(1)被告李某与案外人王某的拥抱合影和录像;(2)王某的邻居关于曾多次看到李某、王某两人双双早出晚归于王某住所的证人证言;(3)王某所在小区的关于李某和王某经常一起早出晚归的监控录像;(4)范某强行配设的李某和王某裸露在一起的录像。被告李某不承认与王某同居的事实,但对方某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提供任何反驳证据。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范某提供的证据(1)、(2)、(3),而没有采纳证据(4),并据此判定李某与王某存在非法同居关系,判决准许李某与范某离婚,并支持了范某基于李某有与他人非法同居的行为而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此案中,法院之所以采纳了范某提出的请三项证据,其原因就在于前三项证据都是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符合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法院之所以没有采纳第四项证据,其原因也恰恰在于,第四项证据是通过请饭他人隐私权的方式取得的,属于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违反了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法院没有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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