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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配偶与他人同居为由起诉赔偿举证必须充分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45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7月结婚,婚后无子女。2002年开始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居。甲男在外租房居住。此后,乙女听说甲男在外与其单位一女同事有婚外情,便暗地跟踪调查,并将甲男与其女同事在一起的情况进行了摄录。在调查清楚后的一天晚上,乙女带领其家人到甲男租住的公寓捉奸,并拨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甲男打开房门,此时该女同事在屋内,双方随即发生争议,民警对此进行了调解并制作了出警记录。此事发生后,乙女即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以甲男与他人同居为由,要求损害赔偿。

  乙女起诉称,双方分居后,甲男在外与他人同居,被当场抓住,并有110民警的出警记录为证,甲男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双方离婚,并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

  甲男辩称,双方感情不和,已长期分居,并承认自己有婚外情,现同意离婚。但甲男授粉存在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故不同意向乙女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分居,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法院不持异议,应予准许。甲男随趁人自己存在婚外情,但其否认有与她人同居的事实。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因乙女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甲男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同居行为,故对乙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准予离婚,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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