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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公司股权分割“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1-08   点击数:32

  很多情况下,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会和他人合伙开公司,这就会涉及开公司的收入。那么,在离婚时,如何对此作出分割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

  4、继承或增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下列财产,归夫妻一方的所有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增与合同明确规定为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关于上述财产如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装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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