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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保险的分割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5   点击数:37

  随着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买保险的方式进行投资或作为自己的一种保障。保险的形式多种多样,在离婚案件中应该如何处理呢?

  一、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有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二)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受益人,人民法院应当对方继续交纳保险费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种分割方式:

  方法一:分割现金价值,夫妻各分50%

  办理退保,即提前解除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在退保成功后,保险公司会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双方每人分得50%。但是退保时,保险公司会扣除一部分费用,特别是投保时间很短的长期保险,退保返还的现金价值未必有缴纳的保费多,对于夫妻双方都有损失。除了显性损失以外,随着年龄的增大,退保后再各自投保,要想获得相同的保障额度可能要付出高10%-20%的保费,确实得不偿失。

  方法二:变更投保人,把保单转让给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是对特定人的身体、寿命进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即便是离婚后,只要正常缴费,保单依然生效,而保单的保险金权益也归保险人所有。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保单变更服务,可根据家庭和保险的具体情况,通过进行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的变更来延续保障。但转让后,拥有保单的一方应该将保险现金价值的50%支付给另一方。这里支付的应当是保单的现金价值50%,而非已经支付保费的50%。

  至于受益人,如果尚未指定,离婚后,夫妻之间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关系就自动解除。而若果受益人被指定了,也可以进行更改。

  需要注意的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保险可以分割,但是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一方婚前所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自然应当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应当不予分割,但是在生活中,经常因为所购买的保险的缴费时间跨度较长,存在婚后亦有夫妻共同财产投入的情况。但是法律对该问题如何解决并无规定。

  一般来说,由于该保险合同订立于婚前,购买保险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个债务虽延续至婚后继续支付,由于合同的相对性,仍然属于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有鉴于此,配偶一方并不因夫妻共同财产用以缴纳保险费而取得保险利益;而在离婚时,婚前订立保险合同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所缴保费的一半作为补偿。

  (三)为子女购买的保险如何分割

  一般来说,父母作为投保人是有权终止保险合同的,故父母作为保险人仍然可以在离婚时要求分割该保险。具体分割方式,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若干为题的解释》第45条的规定操作。但是,有一类人寿保险约定,子女存活到一定年龄可以领取生存保险金,此时领取的生存保险金是保险利益的兑现,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也就是子女本人,此时该保险金利益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不能就该财产主张分割。

  那么,在离婚时,能否主张另一方继续支付子女的保险呢?由于我国的抚养费只包括基本生活费用、基本教育费用、基本医疗费用,而保险费并不在抚养费的范围,因此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同意继续支付保险金,法院是不会支持该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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