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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夫妻因琐事争吵,一方怒掷银行卡被判财产给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96

  在电视剧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的一个情节就是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因为一时激愤而采用语言或肢体来宣泄情绪。比如,一方说“行啊,离就离,只要孩子归我,其余随你”,可能有人会认为这只是离婚时说的气话不能够当真,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做出不同的判决。一般情况下,夫妻双方若均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具有对于财产处分后果的认知能力。若一方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则需由其进行举证。如果其无法就自己的主张进行举证,则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情简介】

  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6月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在办理离婚手续后60天内,女方搬出真金路房屋,并要完好无损地将该住房及房屋内物品交还男方。离婚后,被告在案外人的陪同下回到真金路,因被告认为房屋的物品缺失,案外人遂联系原告到现场核实。原告到后与被告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原告拿出内有被告支付给原告离婚补偿款70万元的银行卡,扔到了茶几上,说到:“卡里有70万,都还你够了吧!”并且原告还用随身带着的纸写下银行卡的密码一起扔到了茶几上,案外人看到后随手将写有密码的纸条拿起撕毁。后被告经案外人劝架先行离开了房屋。之后,原告也与案外人一同离开,离开之前仍将银行卡放在了其中一个案外人的车上。后来被告用该银行卡消费人民币30万元。

  【法院审理】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名下账户中的70万元,系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钱款,原告作为持卡人及权利人应当负有谨慎保管义务。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搬出之时应完好无损地将房屋及屋内的物品交还男方,可见原告对房屋内的物品也应有谨慎保管义务。本案中的案外人作为在场的协调人,所见所闻应为直接证据;结合原告自认拿过被告清单所列的部分物品,及其拿出银行卡时所表达“七十万都在卡里,还给你够了吧......”的语境,可以推定原告之举目的是为了了结双方因缺失财产引发的纷争。从原告交付银行卡(包括密码)时其财产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其银行卡内钱款的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法院的审判思路是,原告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产生的后果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根据《民法通则》七十一条,原告的行为是在行使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尽管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多数会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处分财产能力为依据判决双方的财产权利变化关系成立,但这种做法是存在争议的:

  争议一: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财产进行处理。例如,将物转让给他人,在物上设定权利(如质权、抵押权),将物抛弃,等等,这些行为的前提都基于一方具有明确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夫妻双方的争吵中,这些意思表示都带有感情上的宣泄,不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若简单地将其理解为一方对于自己名下财产的处分,则与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相违背。

  争议二:即便是一方对于财产的处分也未必引起法律关系的变更。如一方签署的忠诚协议,一方签署的与小三的分手协议等。通常认为,一方对于自己财产的处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有时,财产处分的相对方所获得的财产请求权并不是强制的。因而,简单地以财产处分行为来判定财产关系的转移还是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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