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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认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17

  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又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那么,哪些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呢?

  婚姻法没有列举,也无法列举。为了便审理和执行,最高法院先后颁布的几个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作了一些列举。如:

  ①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②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和其他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房屋、财物借款或欠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③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则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这说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的名义从事个体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开办私营独资企业等,其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收益用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清偿义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条规定说明,只要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的一方应该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还应该利用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如果确系死亡一方的个人债务,应该在死亡一方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死亡一方的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遗产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直接执行遗产以清偿债务。

  ⑤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还列举了下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前或离婚时有意将其共同财产或债权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而将共同债务约定归夫妻另一方偿还,此约定属于逃避债务的行为,应当无效)

  ②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③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如夫妻一方因嫖娼、赌博、吸毒所负债务或因违法、犯罪被罚款、罚金处罚所负债务,应属于行为人一方的个人债务,由行为人一方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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