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离婚财产分割 > 共同债务 > 正文

不能证明债务与己无关 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5   点击数:38

  吕女士被某环保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她与丈夫孙先生共同归还100万元借款。吕女士辩称自己与丈夫的借款“没有任何关系”,不同意环保公司的诉讼请求。近日,长宁区法院一审审结此案,由于吕女士未能证明自己的主张,法庭判决吕女士应与丈夫共同向环保公司偿还100万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

  环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与吕女士、孙先生夫妇是朋友关系。2006年4月,孙先生以夫妻两人共有的房屋产权证原件为抵押,向环保公司借款200万元,承诺1年后归还。借款到期后,孙先生没有归还,环保公司以孙先生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判决生效后,孙先生归还了100万元,另外100万元迟迟没有归还。环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吕女士为被执行人。但是,由于吕女士没有到庭参加执行程序中的听证审查,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据又难以确认孙先生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平衡保护环保公司的债权和吕女士的合法权益,法院认为环保公司的请求宜另行诉讼解决,因此驳回了环保公司的执行请求。去年11月,环保公司以吕女士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吕女士辩称,自己从来没有向环保公司借过款,丈夫借款的事自己毫不知情。自己既不是丈夫所在公司的投资人,也不是该公司的员工,最多只是偶尔去一下公司的经营场所。而且丈夫所借款项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丈夫用房产证抵押自己也完全不知道。因此,这笔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自己没有偿还义务。

  法庭审理后以吕女士未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为由,判决吕女士应与丈夫孙先生共同向环保公司偿还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律师视点

  本案被告吕女士只有举证证明,环保公司借给孙先生的200万元借款,明确约定是孙先生的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吕女士与孙先生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环保公司知道这样的约定,才能真正撇清与孙先生所负债务的关系。但在本案诉讼中,吕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她有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孙先生向环保公司所借200万元,是吕女士与孙先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与丈夫共同偿还。妻子为何与丈夫共偿百万债务? 因其未能证明这笔借款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