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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者索赔目前没有法律依据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3   点击数:18

  【基本案情】

  杜某(男)为某知名大学教授,张某(女)为其博士研究生。张某在读博士研究而生期间,逐渐对杜某由敬佩而生爱慕之情,期间,杜某之妻蔡某正好在美国某大学做访问学者。张某趁蔡某不在之机主动跟杜某走进,并隔三差五去杜某家为其做饭洗衣。几个月之后,杜某与张某坠入爱河并逐渐发展为持久的婚外情关系。同事,杜某答应张某要跟其妻蔡某离婚。然后跟张某结婚。半年以后,杜某在其妻蔡某回国后向法院起诉离婚。蔡某应诉后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反诉,要求杜某和张某来带向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杜某向蔡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驳回要求张某连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张某属于我们日常生活中常说的“第三者插足”,从道德的层面看,可能是不道德的,但从我国现行法来看,对第三者插足的问题并没有纳入法律审查的轨道。因此,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规定,以无过错方的配偶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在本案中即是杜某,而不能将张某也作为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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