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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生育后,能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与第三者分手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9   点击数:41

  【基本案情】

  陈某和郑某系某大学研究生同班同学,两人在共同学习中产生感情,建立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双方计划在研究生毕业后结婚。同居一年多后,郑某怀孕并生下一女,陈某感觉有点失望。之后半年,陈某结识同校四年级大学生杜某,双方关系逐步密切。陈某以性格不合,经济困难为由,提出分居并要与郑某断绝关系。郑某不同意,并要去陈某承担照顾母女生活和负担孩子抚养费的义务。陈某虽然承认孩子是其与郑某所生,但认为目前自己还没有毕业,经济条件有限,没有抚养孩子的能力。郑某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陈某断绝与杜某的关系,并承担对自己与孩子的义务。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律师沈辉分析,我国婚姻家庭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在本案中,陈某与郑某谈恋爱并同居,形成了非婚同居关系;陈某后来与杜某谈恋爱,形成的是恋爱关系。就恋爱关系本身而言,它不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这种社会关系主要依靠道德规范来调整;我国现行《婚姻法》也没有规范非婚同居关系。陈某与郑某之间的关系,以及陈某后来与杜某的关系既不是婚姻关系,也不是家庭关系。因此,郑某不能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陈某与自己结婚或要求陈某断绝与杜某的关系。当然,男女双方在谈恋爱时应持慎重负责的态度,我们反对轻率的、不负责任的态度和做法。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恋爱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目前不属于我国法律调整的对象,但因恋爱关系破裂或者解除婚约关系而产生的财物纠纷则属于我国民法调整的范围。无论父母是否结婚,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却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和调整的对象,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也属于婚姻家庭法调整的范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本案中,陈某是孩子的父亲,在法律上有抚养教育孩子的义务,其以自己还在读书,没有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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