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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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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继承纠纷经典案例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10 点击数:14
【典型案例】
王某向公证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要求继承其母许某遗留的位于本市辖区内的一套房产,经审查得知,王某申请继承的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改房,已取得100%产权,属于王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系独生子女,其母亲许某于2004年病故,生前未曾立遗嘱或以其它方式对房产进行过处分,许某的父亲于2006年病逝,也未留有遗嘱,许某的母亲张氏尚健在,除许某外,许某父母还有四个儿子。申请人王某称自己的父亲、外祖母和四位舅舅均同意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权,自己可以独自继承属于母亲许某的房产份额。
【律师解答】
代位继承的概念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中规定的,该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本案中的王母许某)先于被继承人(本案中许某的父亲)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转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转继承的概念,但司法审判实践中确认了转继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本案中,许某死亡,关于其遗产的继承即开始,许某之父获得对其女许某遗产的继承权,但是许父随后死亡时,许某的遗产尚未分割,遂即便发生了转继承,由于许某是先于其父死亡的,形式上又符合了代位继承的条件,故许某之子王某享有依据代位继承制度代替其母继承外祖父的遗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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