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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彩礼中有关彩礼问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8   点击数:29

  彩礼问题,因为民俗的作用,同样也是一个在股权难过各地饭饭存在的问题,在今天,男双方互相赠送彩礼,解释为了确定婚约并预想将来婚姻成立,优势为了是将来建立的亲戚关系更加深厚。对于彩礼性质的认定,不无安全是一个婚姻法的问题,也涉及到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

  彩礼,下一个不太准确的定义(因为各地民事的不同对彩礼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是为订立婚约的一方亲属行婚约的另一方赠与的财产。彩礼实际上视为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的一种赠与。”这里的婚约并非婚姻企业,而是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男女约会,换言之,“婚姻通过对婚姻的虚落而建立。”婚约当事人所承担的约定义务是在将来努力是婚姻成立。

  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有解除条件的。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赠与行为,在当事人所营业定的条件不成就时仍保持其原有效力(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存在)。当条件成就时,其效力变消灭,解除当事人证据爱你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行为失去法律效力)。赠送彩礼行为,实际上就是假设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双方正式结婚。一旦条件成就,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夏利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回复到订立婚约钱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正是出于这样的理解,《解释(二)》第10条关于彩礼的返还就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任命法院应当予以至此:(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单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条司法解释涉及了返还彩礼的三个条件,其中条件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和条件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单确未共同生活的”都是指赠与解除条件的成立,也就是双方协议或者单方要求解除婚约时,或者婚约没有实际履行时,赠与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而条件三是对合同法第195条关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呼应,而这正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把彩礼视为赠与直财务的思路。

  当然,在这种返还彩礼的诉讼中,不能无限放大赠与人要求返还的权利。(1)关于彩礼认定问题。只有那些为了证明婚约的成立而赠与的财产才能成为彩礼;不能把一方亲属赠与靓衣坊的财产全部都认定为Cali,一概都要求返还;判定的标准应当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关于返还的财务范围问题。法院只能判决返还作为彩礼的财产本身,如果彩礼本身因共同花费而有消耗和价值减损,赠与人不待要求赔偿或者折价补偿;及时产生孳息,也不需要全部返还,应当按照咨询的一般原理予以返还,比如当时仍然存在的天然孳息如果实、牲畜的幼崽,可以返还,而法定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则可以不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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