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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应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4   点击数:18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四种婚姻无效的情形,分别是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备婚姻效力的制度,婚姻的无效,违反了婚姻法规的强制规定,自始无效,且婚姻法第十条没有兜底条款,没有给法院任何的自由裁量权,也即法律没有授权司法机关关于婚姻无效可以做出其他解释,根据司法实践,也只是上述四种情况导致婚姻无效,因此,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发放结婚证的行为属于一种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确定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具体到颁发结婚证,法律规定只有民政部门或法律授权的部门享有颁发结婚证的权利,其他机关或部门依法不享有该种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行政权利,因此,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时,已经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法院的司法审查涉及到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应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单纯的民事诉讼已经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司法解释三规定,在此种情形出现时,应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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