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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30   点击数:22

  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某些农村地区,男女双方形成婚姻关系就只是按照农村的习俗办理酒席,但并不会去办理结婚登记,这样的婚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成都婚姻律师沈辉提出,结婚应当到法定的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才是有效的婚姻。

  一、结婚登记的机关

  2003年10月1日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首次明文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必须集中在县以上民政婚姻登记机关。根据各地的试点经验,同时考虑我国农村在交通、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情况,《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常住户口地为依据。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的常住户口在同一地区的,到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地区的,可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为了方便群众办理结婚登记,原《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乡镇和街道办理婚姻登记,这样可以免除当事人因办理结婚登记所支出的交通费、伙食费和住宿费。然而由于乡镇、接到一级没有专职的婚姻登记管理人员,未能建立专门的婚姻档案,经常出现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损毁现象;有的出现婚姻登记执法不严的情况;某些系统和行业也有以种种理由限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公民办理结婚登记的现象。一些地方借婚姻登记搭便车收费现象有禁不止,如婚检乱收费、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交纳计划生育押金和户口迁移保证金等,加重了婚姻登记当事人的负担。《婚姻登记条例》对婚姻登记体制的改动,提高了婚姻登记的执法地位,提高了婚姻登记的质量,同时,有利于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实行集中婚姻登记管理以后,个人的婚姻状况都将在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结婚登记由婚姻登记员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二、结婚登记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发证)三个环节。

  1.申请。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登记申请,该申请不得采取委托代理形式或者用书面意见代替本人亲自到场。否则,申请行为无效。《婚姻登记条例》第4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的规定,婚姻当事人申请结婚时,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按照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政府和单位不再“干涉”个人的婚姻问题。因此,今后人民办理结婚或离婚登记手续,都不用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开具证明。准备结婚的适龄男女,只要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双方带着户口簿和居民(公民)身份证,去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共同签署“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就可以立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顺利领到结婚证。

  按照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22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当事人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6)双方自愿结婚;(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8)当事人持有该规范第23条至第28条规定的证件。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对于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出具的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可以拒绝提供,婚姻登记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办理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当事人提出结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其结婚申请进行审核和查证。审查时结婚登记的中心环节。审查的内容是:(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规定,证件是否有伪造、涂改或冒名顶替的现象;(2)审查当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在审查中,婚姻登记机关就需要了解的情况,必要时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进行调查。审查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马虎行事或无故拖延。

  3.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30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当事人认为符合结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

  离婚的当事人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应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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