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离婚律师网!

24小时咨询热线:

139-8219-5329 139-8061-6860

您现在的位置是:离婚律师网>子女抚养 > 监护权 > 正文

女儿与舅舅争母亲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2   点击数:26

  【基本案情】

  小吴的母亲是三级残疾智障人士,持有残疾证。父母结婚后,因母亲不太善于料理家务,基本上住在娘家,父母的工资也悉数交给外婆。小吴的父亲脾气比较急躁,母亲口无遮拦喜欢唠叨,夫妇俩经常为一些琐事争吵,甚至发生肢体冲突。小吴在这种环境下生长,自然对父母心怀不满,加上妈妈从小管她读书,管严了,还会用竹片抽打,因此小吴恨妈妈,经常躲到奶奶家。

  父亲、母亲各自拥有一套租赁房,1985年,父母终因感情破裂,办理了离婚手续。分手后,各自住在自己的老屋里。但时隔一年不到,两个人又重新生活在一起,母亲住进了父亲的老屋,平时两人相依为命相互照顾。

  2006年,父亲的老屋恰逢动迁,后分得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这时,已经成家的小吴说服父亲把房子卖掉,自己与丈夫另外贴了点钱,买了一套产权房。但新买的产权房中,父亲名字没有写进去,而且父亲动迁房出售时,因买方少付3000元,小吴就将爸爸的户口作为要挟,至今没有迁出。小吴已经34岁了,从来没有工作过,并把父母的医保卡、工资卡全部拿在自己手中,对父母也少有关心,母亲住院既不陪夜也不照顾,平时甚至连声妈妈也从来不叫。

  两年前,父亲不幸脑梗住进了医院,再也无力照顾母亲,舅舅就把母亲接过去,让母亲住在自己的小屋里。舅舅带走母亲后,女儿多次到母亲所在的居委会,要求舅舅交出母亲,要人、要工资卡、要医保卡,并扬言要卖掉母亲的房子。

  调解现场,小吴的丈夫对监护人的归属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女儿是母亲法定监护人,舅舅作为旁系亲属不适合担当,并认为舅舅不肯交出母亲监护权,是否别有用心。对出卖母亲住房的解释是为了让母亲“以房养老”。对此舅舅表态,只要女儿女婿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他们可以将监护权交给女儿。

  我谈了自己的看法。第一,谁对监护人有利谁承担监护权。母亲住院期间都是舅舅、阿姨在照料,母亲平时的衣食起居也是舅舅阿姨关心备至。而女儿对母亲不闻不问,把母亲医保卡的钱都用完,还经常向妈妈要钱,春节期间小孩的压岁钱拿好后,就不让母亲进门来。成年后没有好好工作,家中却养了六条狗,三只猫,三只鸟。

  第二,直至今日母亲的房子一直是母亲一个人的名字,娘家人没有一个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没有一个人把户口报进去。相反女儿把父亲的房子出卖后,买的新房父亲不仅没有产权名字,而且时过8年至今户口都没有报进,父亲的正当权利没有得到保障。

  第三,女儿到现在没有正式的工作,也没有加金。因此,当务之急不应该把眼睛盯住母亲的房子,而是赶快找份加金的工作。至于母亲的房产,女儿根本不用担心,母亲只生了一个女儿,只要女儿对母亲尽到了赡养义务,母亲的财产总是他们的。我建议他们维持现状。最后双方在我们拟定的协议书上签了字。

  【律师点评】

  在日常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问题往往会引发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本次纠纷就是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

  柏阿姨提出的“谁对监护人有利谁承担监护权”的意见,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不拘泥于相关条款的顺序,而是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的。本次纠纷中,被监护人的小吴母亲住院期间都是舅舅、阿姨在照料,被监护人小吴的母亲平时的衣食起居也是舅舅阿姨关心备至。而作为被监护人的女儿小吴反而对母亲不闻不问,把母亲医保卡的钱都用完,还经常向母亲要钱,显然目前舅舅作为小吴母亲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母亲更为有利,小吴即使提起相应的诉讼,法院也不一定会支持其诉讼请求。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本次纠纷的主人公小吴作为女儿,理应依法履行赡养母亲的义务,若小吴不履行赡养人的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在柏阿姨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