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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约定将个人所有的房屋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吗? 2021-12-27 09:51:03 李丽霞
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民法典》关于赠与一章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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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2021-12-27 09:49:44 罗京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对失责父母依法剥夺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1
【背景链接】
2015年2月4日,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资格的案件,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支持申请人铜山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邵某、王某对女儿小玲(化名)的监护权,指定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为小玲的监护人。
中国自古有“虎毒不食子”的人伦古训,但对于监护失责、甚至侵害,鲜有惩戒的先例。这些年,因儿童缺乏得当监护而导致的恶性事件屡有发生:2012年11月,贵州毕节5名男童寒夜取暖被闷死在垃圾箱;2013年6月,南京吸毒母亲将两个女儿反锁在家致双双饿死;2013年9月,南昌一对小姐妹爬进家里洗衣机不幸被绞死……意外风险的背后,也警示社会对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反思。
【综合分析】
司法远离监护权,根源还在“身份本位”的根深蒂固。对中国这样一个古老的亲权国家而言,家庭才是社会的基本细胞,维系家庭稳定几乎等于维系了社会的稳定。所谓“清官不理家务事”,其背后的说辞无非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强行介入将可能动摇社会内在结构的根基。但现代法治却是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员之间也各自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义务。 这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时代,个体的合法权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员的伤害,司法也有义务提供救济。
对于失责或失能父母,继续放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对孩子而言,无异于“羊入虎口”。因此,“撤销监护权”,在理论上是必要而现实的惩戒手段。
保护孩子,就是保护国家的未来。“撤销监护权”使得孩子免于继续遭受侵害的危险,而捍卫威严公正的监护制度,才是为儿童权益保护锻造出真正值得信赖的铜墙铁壁。
儿童的最高监护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国家。在虐童、家暴问题上,司法只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作用发挥也有赖于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以及社会的全力配合。
【对策措施】
“撤销监护权”只是难度不小的第一步,接下来,应该还有紧跟其后的“两步走”:
一是真正解决“撤销”后的后顾之忧。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但这种兜底制度需要地方部门拿出真金白银,让“撤销监护权”的孩子尽可能及早“回归家庭”。
二是追究被“撤销监护权”父母的法律责任,以此警示监护权对应的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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