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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监护权之“子债父偿”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0   点击数:14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军、李某丽之女张某红与被告赵某刚、王某梁之子赵某杰系早恋关系。2014年5月21日下午18时许,赵某杰来到石家庄市二环西路附近的某某某超市找在此打工的被害人张某红,两人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红欲回超市被赵某杰阻止,赵某杰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张某红导致其死亡。后赵某杰亦用匕首自杀死亡。两原告以两被告之子赵某杰未满18周岁造成被害人张某红死亡的严重后果,应由其监护人即本案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死亡赔偿金522100元、丧葬费132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两被告当庭辩称,他们对其子赵某杰尽到了监护责任,对于以上辩称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两被告还辩称赵某杰本人无个人财产。

  【裁判结果】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两被告之子赵某杰尚不满18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赵某杰持匕首将被害人张某红杀害,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即两被告赵某刚、王某梁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虽辩称已经尽到监护责任,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其已谨慎、合理地注意到了未成年人赵某杰的情感动向及困扰,并积极履行了监护职责以尽可能防止损害发生,其要求减轻其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两被告之子赵某杰将两原告之女张某红杀害,致使两原告中年丧女,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赵某杰将被害人张某红杀害后当场自杀,已无法依照刑事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两原告精神上亦不能因赵某杰受到刑事追究而得到慰藉,因此,两原告提起的各项民事赔偿要求并无不妥。据此,依法判决被告赵某刚、王某梁赔偿原告张某军、李某丽死亡赔偿金522100元、丧葬费13211.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的裁判结果意在警醒身负监护责任的父母谨慎监管、教育未成年子女,即便他们已经具有一定的社会交往和认知能力,但仍不能疏于监护。尤其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身处青春期,虽对个人及社会有一定认知,但行为自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尚不成熟,父母疏于监护轻则影响学业,重则毁人毁己。致害人父母看似为之所累,却是疏于监护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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