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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因结婚欲转让子女监护权 法院驳回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6   点击数:71

  【基本案情】

  2002年,小海(化名)认识了小其10岁的小萍(化名),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的日子,但二人却迟迟未去领结婚证。2005年女儿小小出生,因为是非婚生子女,一直没有办理入户手续。2014年小海因病去世,小小一直跟随妈妈生活。由于小萍尚且年轻,近期准备与他人结婚,小海的父母担心小萍结婚后会影响小小的生活,且婚后小萍无法履行监护子女的义务,而自己虽年老,但身体尚且健康,加上有其他子女的协助,完全有能力抚养监护小小。因此小海的父母与小萍协议签订了《子女监护权变更协议》,约定小小成年前的监护、抚养权利义务人变更为祖父母,并于今年7月诉至蕉岭法院请求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他们所有。

  在小小的亲人看来,小小有人照顾,还有他们自愿签订的协议,到法院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只是履行手续,如走程序般简单。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蕉岭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判决?办案法官解释,抚养孩子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义务,小小的父亲因病死亡,小萍作为小小的母亲,系小小的法定监护人、法定抚养权利义务人。小萍有一定的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具有完全履行监护未成年女儿成长的能力。在小小成年之前,小萍应承担起抚育其健康成长的义务。如同意双方协议一致的内容,变更小小的监护权归祖父母,会免除小萍应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可能影响小小的身心健康成长。据上述理由,蕉岭法院依法驳回小小祖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无异议。

  【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海和小萍作为小小的父母,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小海去世后,小萍是小小的法定监护人。从小萍的情况来看,其本人智力正常、年轻力壮、身体健康,且与小海同居生活多年,并且从双方提交的现有证据看,没有证据能证实小萍不履行义务、对孩子成长没有好处等不具有监护未成年子女能力的情形。

  办案法官还提醒,孩子的母亲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这既是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义务。小萍结婚后仍应承担起抚养教育小小的义务,更不能把结婚作为可以免除其履行监护义务的正当理由。由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权利,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之材。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应当担负起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神圣责任,不到不得已的程度,不得变更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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