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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对其子的财产行使监护权,法院判支持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8   点击数:27

  【法律依据】

  由于中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很多家庭存在一个小孩,一对父母,四位老人的现象。现在很多的小孩因为是独生子女,在家有很多人的疼爱,在家当着小小皇帝,小小公主,孩子的压岁钱也不像以前那样几块、几十块的给,现在一些家庭里逢年过节小孩的压岁钱也是很多的,有的甚至是上万元。有的父母亲人会把这些钱给存上当以以后小孩的教育基金等。但是对于小孩的这笔不菲的存款,也是引发了不少的矛盾。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的监护人,可以对小孩的财产进行保护。下面成都婚姻家庭律师将为你讲讲关于一个因为孩子的不菲存款引发的案例。现在因为家庭条件的变好,给小孩的钱是越来越多,孩子还没有长大懂事,作为孩子的亲属有时也会给小孩单独开立一个账户,专门存放这笔钱。但是在父母离婚后,这笔钱也是闹了不少的纠纷啊。

  【基本案情】

  原告(上诉人):许某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章某

  章某某是两被告吴某、章某的儿子,章某某与原告许某在2000年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在2002年7月24日生育了一子,名叫章小。2007年4月15日章某某在上海市打工时受伤,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章某某雇主在2007年4月14日一次性的支付因章某某死亡的各种费用32万。后原告与两被告商量对此赔偿费用达成协议:“章小的份额由吴某保管,视章小以后的生活而定。章小的抚养费130000元。若其母亲两年没有改嫁,按照每年支付一万元存入吴某处的账户,赔付所有人:章小:130000元(存单和密码由吴某保管)-------2007年6月1 日”现在章小随其母亲许某生活。在2007年7月10日许某诉请宿豫区人民法院确认其对章小的法定监护权。2007年11月9日许某再次向法院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交出章小名下的财产(银行存单)应交由原告行使监管权。章小的130000元赔偿款(抚养费)原本是以章小的名义存入银行,现在已经被吴某存入自己的账号。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其监护资格从未成年人出生时就已经当然取得了,不需要任何的手续以及手续。本案中,许某是章小的监护人,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并没有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该条款是合法有效的,现在许某主张变更表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民法通则》第16、18、57条的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第128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

  二审法院:上诉人作为章小的母亲,依据法律的规定,许某是章小的法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监护管理的去权利。虽然上诉人约定将被监护人的财产暂时委托交由被上诉人管理,上诉人作为委托人,有权随时终止委托关系而无须征得吴某的同意。况且,协议也只有约定章小的财产暂时交由吴某保管,视章小的生活环境而定。现章小跟随上诉人一起生活,而吴某不愿意配合上诉人对章小的财产进行管理,根据章小日常生活、学习的需要,章小的财产又吴某保管对章小的健康成长并无益处。鉴于章小的130000元赔偿款现在该存在吴某的名下,吴某应直接将该款交由上诉人进行管理。综上,上诉人要求对章小的财产进行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一审判决不当,应当予以纠正。依照《民事诉讼法》153条、《民法通则》第16、18条的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07)宿豫民第2322号民事判决;(2)吴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内将属于章小的130000元赔偿款交由许某管理。

  【律师点评】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父母是孩子当然的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法律赋予了其有管理孩子财产的权利,像上述案例中,父亲死亡,爷爷奶奶害怕母亲改嫁对孩子的抚养费多加限制,这是不合理的。限制小孩的抚养费也是会对小孩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的影响。沈辉律师认为,像上述案例当中,爷爷奶奶转移其抚养费,对本来该其母亲管理的财产加以限制,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对章小的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协商,这本身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其后原告想要要回被抚养人的财产管理权,这也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也是没有权利拒绝法定监护人要回被监护人财产管理权的要求的。若是真的监护人确实做了有损于被监护人利益的事情,也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第18条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所以当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时候,可以寻求法律的手段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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