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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不合格可以剥夺监护权!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28

  父母是孩子的天然监护人,如果父母不合格能不能剥夺监护权?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损害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则可以剥夺其监护权,以保护孩子的利益。

  一、父母不合格可剥夺监护权

  人们总是认为,父母是世界上最疼爱孩子的人,所以,对于父母虐待孩子尤其不能理解。父母虽然作为孩子的天然监护人,有着对孩子的监护权,可是,这不表明父母就能成为称职、合格的监护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就应该剥夺其监护权,否则,让不具监护资格的父母对孩子继续进行监护,就是纵容对孩子的持续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虐待罪。因此,孩子的父母如果经常地、一贯地实施殴打行为,对孩子的身体或者精神心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就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可能。如果只是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偶尔有打骂、体罚行为,这种行为虽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但只要不是有意摧残和折磨被害人的肉体精神,一般不以虐待罪论处。

  二、法院可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七种情形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三、谁可以申请撤销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

  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

  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

  以上个人或机构均可申请撤销监护权。

  四、剥夺父母监护权后由谁抚养孩子?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将未成年人带离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就近护送至其他监护人、亲属、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

  同时,《意见》还明确,虐待未成年人6个月以上,并且造成重伤以上严重后果的可永久剥夺监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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