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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婚姻登记两种不同效力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06   点击数:31

  婚姻,是否是男女双方在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就是合法有效的呢?一个人经过两次婚姻登记,同时拥有两本与两个不同异性缔结婚姻关系的结婚证,该两段婚姻关系应该如何认定呢?

  2008年黄某与冯某登记结婚,不久黄某就离开了冯某。2012年8月黄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两人相识不久后便登记结婚,登记当日黄某以彩礼名义向朱某收取36000元。两人共同生活十几日后,黄某不辞而别,与朱某断绝联系。朱某遂以黄晓丽诈骗彩礼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2013年9月黄某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4年8月,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黄某离婚。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黄某认为,其与冯某结婚后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长达二三年之久,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自动解除了。其再与朱某登记结婚,也是合法婚姻,并表示同意与朱某离婚。案件经法院审理,依法当庭作出了朱某与黄某婚姻无效的判决。

  律师视点

  成都离婚律师解析:为什么朱某与黄某同意离婚,法院未调解双方离婚,而是判决双方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依法登记的婚姻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解除。黄某与冯某虽分居生活长达二三年,但未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双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并非像黄某理解的其与冯某的婚姻关系已经自动解除了。如果黄某与冯某有一方起诉离婚,可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黄某与朱某重婚为由判决准予黄某与冯某离婚。黄某在未与冯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朱某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现朱某起诉离婚,依据婚姻法的规定,以黄某与朱某重婚为由判决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黄某的两段婚姻同样都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而两段婚姻的效力不同。如果起诉到法院解除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如需判决,可均以黄某与朱某重婚为由,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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