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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女”为购房假结婚,摊上巨额债务还不还?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5-18   点击数:34

  为了规避二套房政策,“外来女”小玉与老公假离婚,又和陌生男林先生假结婚,约定给予对方3万元“好处费”。

  没想到刚签完购房合同,林先生就玩起了失踪,还因盗窃摊上60万元债务,这突如其来的变故,令小玉措手不及。

  前思后想,小玉决定与陌生男一刀两断,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拒绝偿还林先生尚未履行的巨额欠款。

  那么,为了规避政策假结婚,对方摊上巨债还不还?

  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适婚男女,构成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才算缔结有效的婚姻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假结婚”是一种时髦说法,适婚男女自愿领取结婚证,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此时当事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法律强制力。

  当然,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一般会判决准许离婚。

  另外,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欠债,夫妻不一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只有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或者处分共有财产而产生的债务,才算夫妻共同债务。

  小玉和陌生男签订“好处费”协议,婚后没共同生活,足以证明假结婚,法院会判决准许离婚;陌生男林先生所欠巨债,属于个人债务,小玉无须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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