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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撤销事由应当及时主张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08   点击数:7

  【基本案情】

  周女与陈某于2004年11月自行相识。周某在与陈某结婚前曾提出终止恋爱关系,陈某不同意而多次作出过激举动并以语言向威胁,称如果不与自己结婚,就杀死周某全家。周某无奈,遂于陈某于2005年7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2006年9月,周某以受胁迫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其陈某的婚姻关系。陈某辩称虽然自己在婚前说过威胁周某的话,但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周某应当子啊登记后一年内提出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以给周女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周某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陈某的行为属于胁迫。但是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该一年不使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判决驳回了周末请求撤销婚姻的请求。

  【律师点评】

  成都离婚女律师沈辉:审判实践中对于撤销婚姻关系有两个前提,一是婚姻当事人确实存在胁迫另一方结婚的行为;二是受胁迫的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该法定期限在法律行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是固定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特点,这一点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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