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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是否生育妻子说了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15   点击数:206

  【基本案情】

  张小姐和丈夫结婚后因购房和家务等事情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时好时坏,经过一次大曹之后,张小姐在父母的支持下决定离婚。张小姐觉得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两个月,遂找丈夫谈话,丈夫也觉得既然有了孩子了,就没有必要为了财产争吵,同意在房产上加上张小姐的名字。后丈夫在其家人的建议下有反悔,直同意孩子出生后加孩子的名字。张小姐觉得自己被人耍了,此事她已经怀孕四个月,决定引产,当她去医院打算堕胎时候,医生要求她出具终止妊娠引产证明,而这张证明需要接到计生委开具,没有她丈夫的强子,张小姐无法进行引产手术。成都结婚律师

  张小姐希望咨询的问题是: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引产是否需要丈夫强子,如果丈夫没有同意,引产了孩子,有什么法律责任?另外有没有办法在丈夫不签字的情况下做引产手续?

  【律师解答】

  一、生不生孩子,妻子说了算,堕胎是妻子的权利。

  成都离婚律师沈辉认为生育不生育,是妻子说了算,堕胎是妻子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二、妻子擅自堕胎的,丈夫不能请求赔偿。

  民事损害赔偿以违反事由为前提,只有当事人从事了违反行为引起损害后果,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生育权是人格权,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妻子决定堕胎,是对女性不生育权利的选择,不属于违法行为。故而如果丈夫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点立法规定非常先进,避免了女性成为生育的工具,身体是女人的,有权决定生育还是不生育。

  三、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的,法律允许丈夫离婚。

  《婚姻法》第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以前女方在终止妊娠后的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生不生孩子丈夫也有权利,如果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丈夫生育权的,允许男方选择离婚。这是最男方生育权的救济,如果女方擅自堕胎,导致感情破裂的,可以不受到婚姻法34条的规定。婚姻法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又多了一条,妻子擅自终止妊娠,夫妻由此发生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四、没有丈夫签字,医院实施妊娠终止手术后,丈夫无权向医院索赔。

  根据胎儿的大小,妊娠手术分三:流产,中期妊娠引产和晚期妊娠引产。对于中晚期妊娠手术,如果女性已经结婚,多数医院会要求男方签字同意手术,这个做法和婚姻法司法解释收纳有冲突之处,导致张小姐有了上文中的困境。实际上医院要求张小姐到接到开具引产证明主要是针对计划生育中的胎儿行呗选择方面事宜,但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张小姐无法独自去做引产手术。离婚

  当然也有个别医院接受受有直系亲戚签字的妊娠手术,也有人雇佣“丈夫”冒名顶替签字,还有的甚至路边摊购买假证,想出各种办法来终止妊娠。

  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成都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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