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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未共同生活者仍应承担相互抚养义务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2-24   点击数:128

  【基本案情】

  原告史某系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月工资约1000元。原告于2005年6月与被告结婚,但由于与被告及其家人之间存在矛盾,故一直未回被告家居住。原告于2006年1月生一女孩,但从怀孕直至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原告的生活从未照顾过。原告史某遂将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怀孕期间6个月生活费、营养费、住院费及分娩后一个月期间的保姆费、怀孕期间租房费、住院期间医疗费、幼儿生活用品费、交通费及产后每月生活费等共计1.5万余元。

  【律师点评】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婚后一直未共同生活,也根本无夫妻感情,故被告对原告无抚养义务。另一种意见认为,只要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存在,无论是否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如何,被告对原告都有抚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属于民法上的强行性义务。只要婚姻关系没有解除,双方的抚养关系就依然存在。不过,夫妻之间的相互抚养义务通常不会发生。只有在一方无固定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出于年老、患病等原因需要另一方抚养而靓衣坊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法律才授予权利人有要求义务人履行抚养义务的请求权。结合本案,原告物业而没有固定的收入,且在生产前后又确实不好找到工作,无生活来源在清理之中,而被告在原告生产前后不履行自己应尽的抚养义务,故原告的请求合情合理,于法有据,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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