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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登记 单身女孩发现自己已婚6年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6   点击数:109

  小梅高高兴兴和未婚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没成想工作人员却说她已经于4年前和一个叫小杰的男子结了婚。面对未婚夫质疑的眼光,小梅有口难辩,自己明明是未婚,咋就莫名“被结婚了”呢?

  想结婚不够年龄,冒用姐姐身份证

  平邑县的小梅1987年出生,她有个同胞妹妹小丽1990年出生,二人年龄相仿,长相也相似。

  2007年3月,小丽打工时与小杰相识,后来俩人同居,2008年非婚生育一个女儿。为了以后孩子上学方便,他们想去办理结婚证,可当时小丽才18岁,不到法定结婚年龄。于是小杰想出了一个歪招,他利用姐姐小梅的户籍信息和小丽的照片,办理了一张名为小梅的假身份证。

  2008年6月,两人拿着这张假身份证和小梅的户籍证明去了民政局,经填表、签字、拍照等,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载有小梅姓名、身份信息和小丽照片的结婚证。

  就这样,俩人堂堂正正过起了已婚生活。姐姐小梅光知道妹妹结了婚,但是不知道妹妹是用她的信息结的婚。

  姐姐无法登记,状告民政局

  小梅和未婚夫高高兴兴到民政局准备登记结婚,结果……“你不是已经结过婚了吗?”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问小梅。“啥,你弄错了吧?我没结过婚呢!”小梅惊讶不已。

  工作人员随即说,2008年小梅与一个叫小杰的男子已经登记结婚。小梅似乎明白了,于是找到妹妹和妹夫,要求他们对此事说个清楚。小丽夫妇就和盘托出了当年伪造姐姐身份证登记的事情。

  自己还没结婚就莫名成了已婚,小梅彻底怒了,她把民政局作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妹妹和妹夫也被列为第三人。

  忽然成被告,民政局连喊“冤”

  小梅认为,当初小杰和小丽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民政局未严格审查双方提供的证件,不辨真伪即办理了登记,应将此结婚登记撤销。

  被告民政局觉得自己也很“冤”。2008年6月10日,两个结婚登记申请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出具了双方户口簿、户籍情况证明、身份证等相关证件、材料,签署结婚登记声明书,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他们经过审查、询问结婚意愿等程序,已经尽到法定审查义务,所以当场予以办理结婚登记,颁发结婚证,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即使身份有误,也是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所致,民政局是没有责任的。

  提供虚假证件,结婚登记无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小丽冒用身份与第三人小杰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了所需证件及材料,被告民政局经审查,确认双方提供的证件及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遂为其办理了结婚登记并发证。期间,被告民政局已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

  但是在登记过程中,实际上是小丽冒用小梅的身份,提供虚假证件,利用本人与姐姐相貌相似的客观条件,与小杰共同欺骗了工作人员。在此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不合法,依法应予撤销。

  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于2008年6月10日颁发的小杰与小梅名下的结婚证。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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