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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6-09   点击数:19

【案情介绍】
 
  为躲超生处罚费,夫妻协商“假离婚”;可刚办完手续一个月,妻子发现丈夫竟与人同居,遂闹上公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结果少妇李某因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丈夫有欺诈行为而没能如愿。今年34岁的李某系该县某村农妇,1997年与钱某结婚,次年生一男孩。李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前年倾全家积蓄投资2万多元兴办建材厂,经营2年多来生意红火、收入可观。今年,丈夫多次提议办假离婚、生二胎、免交罚款,出于省钱考虑,信以为真的李某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当时协议书约定: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其18岁;同时约定住房及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建材厂及厂内设备等资产归男方所有。孰料,就在李某和丈夫8月份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却发现钱某与一女子同居生活,这才意识到其“生二胎”是假、办离婚是真,感觉上当受骗,因此怒上公堂,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建材厂的厂房、产品及厂内农用车等机械设备共约2万元。钱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书系自愿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
 
  【审判结果】
 
  庭审中,法院认为,《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原被告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现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钱某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应视为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且其还应全额承担诉讼费用。见此情形,李某于宣判前主动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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