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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以与现役军人离婚?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7   点击数:14

  【法律咨询】

  您好,我与丈夫结婚十年了,我丈夫是个现役军人,2007年我发现他与女网友暧昧不清,我很生气想离婚,但考虑到孩子就没离。可今年我又发现他与一个女人关系暧昧,两人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了,还开房间,相互寄东西等等。请问这种情况我可以提出离婚吗?

  【律师解答】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根据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重大过错”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一是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二是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是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是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您所述案情,如果有证据证明您丈夫与其他女必在一起保持不正当关系三年,或存在与其他女性同居的情况,则应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不经您丈夫同意,直接提出离婚。如果您丈夫并不存在同居或其他重大过错情形的,则离婚需要经您丈夫同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3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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