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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是军人的离婚程序是什么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19   点击数:22

  双方军人离婚程序: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案件,适用婚姻法第24条、第25条的规定。即: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经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了一致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登记,发给《离婚证》,收回《结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问题或者财产处理问题未达成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则不予受理。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现役军人离婚纠纷,要求离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庭审理解决。由此可见,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离婚法定手续,同非军人公民办理离婚的法定手续是一样的。

  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规定了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理解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关于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离婚的军内调解和出证程序。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或政治机关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并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的,由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调解”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的军内调解是必须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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