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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分居闹离婚 法官调解化纠纷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3-27   点击数:10

  【基本案情】

  2011年年底,现役军人刘某经人介绍后认识了李女士,双方于2011年2月18日登记结婚。由于刘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遂向罗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近日,罗山县人民法院楠杆人民法庭调解处理了这起军人离婚纠纷案件。

  2011年9月2日,刘某与李女士生育一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婚后因刘某工作的关系,夫妻俩聚少离多,在一起时又经常吵架,双方产生了矛盾。近日,刘某向罗山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婚生子由其抚养,李女士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

  【法官调解】

  随后,案件被及时转到了楠杆法庭。在处理这起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军人特殊的工作性质,办案法官做了多次庭前调解工作,希望双方能够互相理解、继续生活。但刘某态度坚决,表示由于婚前了解甚少,加之婚后分居时间较多,至今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被告李女士经过承办法官耐心讲解法律知识,认识到现在已是名存实亡的婚姻,没有和好的可能,愿意接受法官调解。

  承办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并数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协议达成后,考虑到社会影响等因素,刘某主动向法庭提出了撤诉申请,愿意持已达成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由于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经征求被告李女士的意见后,法庭遂裁定准许李某撤诉。至此,这起军人离婚纠纷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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