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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中军人一方的复员费 和个人伤亡保险金可分吗

来源:离婚律师网   作者:未知  时间:2015-04-01   点击数:152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服役期间于2001年经人介绍与原告董某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女方经常怀疑男方有外遇,双方多次吵闹,致感情出现裂痕。2003年,李某在一次执行任务中受伤致残,获得了伤残保险金和复员费等然后退役。李某退役回家后,双方矛盾并没有得到缓和,在每次吵架后,李某便殴打董某,致董某多次因轻微伤住院治疗。2004年,董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部队支付给李的保险金、复员费、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同时请求赔偿因家庭暴力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

  【律师解析】

  成都资深婚姻家庭律师沈辉:李某的住房补贴和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法院应该依法分割。复员费的部分也应该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李某的伤残补助金是因为对其受伤害的一种保障,应该属于其个人财产,董某无权要求分割。至于董某请求的因家庭暴力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家庭暴力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且董某是无过错方,如果董某可以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将会支持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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